6 April 2016
 
  我國繼2000年制訂亞洲第一部保障末期病人權益的《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後,2015年底三讀通過亞洲第一部《病人自主權利法》,保障病人對於病況的知情權、醫療方式的選擇權,以及是否接受治療的決策權。年滿20歲且具完全行為能力者可以透過選定醫療委任代理人,並與親友共同參與醫療機構所提供的專
業諮商,作成預立醫療決定,未來一旦處於疾病末期、不可逆轉昏迷、永久植物人、極重度失智或其他主管機關公告之重症時,是否接受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灌食,以確保個人的自主尊嚴。在華人社會,重症病人少有自主選擇醫療及善終方式的機會,多由家屬代為決定。該法勢必對醫療實務、家庭成員間面臨重症及生死的傳統決策模式帶來一定影響。其在倫理上的正當性為何?立法過程曾面對哪些挑戰?三年後施行之前政府應做好哪些準備?本講座邀請三位參與立法的專家,從立法政策、倫理和醫學等面向,與大家剖析對話。
 
臨終的自主與尊嚴 ─ 從法律觀點談尊嚴死
林志潔教授、陳鋕雄教授 ‧ 陳長文律師主持
人性的尊嚴,包括臨終的尊嚴。當急救插管成為常態、無效醫療氾濫、植物人人數的攀升全球第一,高齡化的台灣社會,該如何學習面對生命最後的一段旅程?如何認清醫療真相並主動做出判斷和選擇?如何避免在最後時刻被施以不必要的醫療、而能從容優雅的回顧和道別?
美國在1990年通過了《病人自決法》,
 
奧勒岡州更進一步承認積極安樂死的合法性,鄰近的日本,雖未以特別法承認尊嚴死,但卻有許多案例顯示有其需求。我國於2000年通過《安寧緩和條例》迄今,關於適用的範圍、家屬的意見、預立遺囑的推廣,都存在許多問題,成效有所疑義。近來立委推動的《病人自主權利法草案》,乃希望補強《安寧緩和條例》之不足,就末期病人、處於不可逆轉的昏迷狀況、持續植物人狀態、重度或極度重失智、病人痛苦難以忍受或疾病無法治癒者,有權利拒絕施行或要求撤除維持生命治療。如何有尊嚴的離開,是每一個人都無可迴避的問題,涉及醫療、法律、倫理、病患自主權等重要價值,需要我們所有人的關心與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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