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研發成功後取得專利權者,一般稱為專利藥。專利藥研發所費不貲,但一旦專利權過期,其他合格藥廠便可依原專利所公開的資訊產製成分、效果相同之學名藥。又依據我國法規,醫藥品、農藥品儘管取得專利,在政府機關許可前仍無法上市,在此同時專利期間卻一直消耗,嚴重影響藥廠創新研發的意願,專利權期間延長的制度應運而生。另一方面,為避免專利權期間不當延長,我國法規就學名藥則建構了試驗免責的規定以促進公共福利:藥事法第40-2條第5款試驗免責規定,即新藥專利權不及於藥商申請查驗登記前所進行的研究、教學或試驗;而專利法配合藥事法修法,第60條明定發明專利權的效力不及於以取得藥事法所定藥物查驗登記許可或國外藥物上市許可為目的,而從事之研究、試驗及其必要行為。使藥事法與專利法間不再齟齬,建構了一致性的規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