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June 2016
 
  紀伯倫曾言:「把手指放在善惡交界之處,就可以碰觸上帝的袍服。」醫療與法律正是如此兩種志業。白醫袍與黑法袍,看似隔行如隔山,但面對生命與人性時,醫與法卻應交融共通。 於善惡交界摸索的法律人、在生死之間拔河的醫護人,每天都從當事人、病人的人生苦痛中學習成長,要客觀理性的冷靜、也
要視病猶親的熱情,已然不易。而在多元價值衝突的現代,更常要面臨許多兩難情境的權衡選擇,不時自我警惕切勿淪為法匠、醫匠。期待透過法與醫的對話,相互切磋,發現雲淡風清的新境。
基因治療或診斷與專利權保護
朱淑尹 專利師
對比傳統診斷醫療,基因科技的進步使醫師得為預防性的治療。依據專利法第24條,診斷方法或治療方法若同時該當某些要件時,將不受專利法之保護。然而為使基因診斷治療不斷進步、研究成果能獲得保障,專利實務上有不同的解決方法:大陸法系國家把治療方法改成製藥用途的請求項,或者把它界定成一個活體外的實施  
方式,以迴避專利法第24條的要件;美國專利法第101條規定,治療方法是受到專利所保障,然而基因本身則在2013年AMP v. Myriad Genetics判決後有所不同,美國專利局公布審查基準認定不僅止基因,甚至天然化合物、天然分離的化合物皆為不准專利的標的,造成目前生技產業相當大的困境。
專利藥與學名藥專利制度
朱淑尹 專利師
藥品研發成功後取得專利權者,一般稱為專利藥。專利藥研發所費不貲,但一旦專利權過期,其他合格藥廠便可依原專利所公開的資訊產製成分、效果相同之學名藥。又依據我國法規,醫藥品、農藥品儘管取得專利,在政府機關許可前仍無法上市,在此同時專利期間卻一直消耗,嚴重影響藥廠創新研發的意願,專利權期間延長的制度應運而生。另一方面,為避免專利權期間不當延長,我國法規就學名藥則建構了試驗免責的規定以促進公共福利:藥事法第40-2條第5款試驗免責規定,即新藥專利權不及於藥商申請查驗登記前所進行的研究、教學或試驗;而專利法配合藥事法修法,第60條明定發明專利權的效力不及於以取得藥事法所定藥物查驗登記許可或國外藥物上市許可為目的,而從事之研究、試驗及其必要行為。使藥事法與專利法間不再齟齬,建構了一致性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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