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August 2016
 
  當我們有一發明或創作,為了保護其正當權益,進而向政府提出申請專利,以排除他人之侵害,此乃專利設計之目的。 依專利法可獲得專利之態樣有三類:「發明專利」是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所為之創作;「新型專利」是指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所為之創作;「設計專利」是指對物品之形
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所為之創作。 專利要件,包括大家較熟悉的積極要件,諸如被產業所使用、自然法則技術思想之創作,本課程則就容易被忽略的「消極法定不予專利項目」簡要說明分析。
職務上發明與受雇人權利
陳仕振 律師
「歌手於唱片公司任職期間所創作歌曲,研究員於科技公司所寫軟體,著作權該歸屬老闆或受雇人?」 「職務上完成著作」若無特別約定,原則上實際創作人即為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至於著作本身的經濟利用價值歸屬,由於雇主支付薪資給員工,因此「著作財產權」屬雇主所有。但勞雇雙方可透過契約自行調整  
著作權利的歸屬或使用權限。 本課程透過實務案例,探討在僱傭關係下,「職務上完成著作」的界限判斷、權利的歸屬與保障。
什麼是優先權? 為什麼要主張優先權?
趙公亮 法務專員
  公司在外國公開使用六個月以上之專利,想要進入我國市場,是否會因不符合新穎性之要件,使得主管機關為不予專利之審定?此乃優先權制度所欲解決之爭議。 世界各國對於專利之保護,採屬地主義。為了避免各種因素造成無法在各國同時進行專利申請,就相同發明取得專利之保護,透過條約或個別協
定,提供會員國抑或簽署協定之國家申請專利人,在其他地區申請專利時,得將專利審查及保護之時點,提早到第一次申請專利之時點,此為國際優先權之制度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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