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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著作人格權歸創作者所有,其著作財產權及再授權著作財產權歸屬於主辦單位。」從大大小小的徵文、攝影比賽得以看到類似規定。
著作權法將著作權之內容細分為著作人格權以及著作財產權,使得著作權法不僅保護著作人之經濟利益,也關注著作人對其著作享有精神或人格上的控制。
著作人格權會永久歸屬著作人;著作財產權原則上僅存在著作人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亦有讓與或授與之特別規定。本課程簡介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間之區別實益與相關法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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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保護範圍與標的 |
湯舒涵 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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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網路時代盛行、資訊傳播快速,將他人著作發表或轉載於自己的平台,是否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討論此問題之前,我們得先了解著作權法保護範圍與標的。
另外,著作中的電腦字型、建築物攝影是否受著著作權法之保護?著作權法第5條就著作的種類採例示之規定,並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各類著作之例示內容。智慧財產局 |
發布《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乃就各著作類別加以分類,使大眾得以了解著作之類別及受到何種保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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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角色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 |
湯舒涵 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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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上因角色雷同而引發著作權之爭議不勝枚舉,例如:灌籃高手、瓊瑤小說、福爾摩斯等…故事角色是否能取得著作權保護?而保護之程度為何?向來是創作者所關心之議題。
我國實務針對類似之案例,考量其故事背景、故事角色被一般消費者熟知之程度、後來著作和前著作之近似性等要素,作成不同的認定。本課程探討故事角色取得著作權保護之門檻、美國法就故事角色與著作權保護之標準,以及我國曾因故事角色之著作權保護而衍生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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