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October 2016
 
提審法為憲法保障人身自由之具體規定。過去司法實務常以提審法源自憲法第8條第2項為由,將提審範圍限縮於刑事被告,使提審之功能不彰。 2013年12月24三讀通過提審法,為與國際人權公約接軌,落實憲法保障人身自由之精神,從實體及程序面大幅修正,擴大適用範圍不再限於刑事被告,不論本人、家屬或見義勇
 
為者都可聲請提審;同時簡便聲請程序、法院即時開庭訊問…使提審程序更迅速、調查更公正,俾使我國人權保障更加周延。
生育的自主權─談自主權的內涵與文化的脈絡
林志潔教授 主講
  在少子化的年代,生育問題一再被提起,甚至也有縮減優生保健法合法人工流產範圍的呼聲。作為生育主體的女性,如何自主掌握生育權利和其內涵?美國法將生育自主權納在隱私權的概念之下;反觀我國刑法有墮胎罪,可知我國法律尚未直接承認生育的自主是基本人權。 生育的自主權利應包含消極與
積極兩種面向。消極的權利為終止懷孕,亦即獨立作成此決定的權利,以及相關醫療資訊的受告知權;積極的權利則包括使用人工生殖、代理孕母,使任何人能克服生理的困難享有生育的權利。然而承認生育自主權是基本人權,與公益的界線又該畫在哪裡? 自主權是個人主義的產物,有其文化與社會的脈絡,自主權行使的前提來自於自立、自我負責,故在提倡自主權的同時,亦須自問是否有能力行使自主。 本講座將由性別、法律、社會與文化的脈絡來觀察生育自主權在我國的發展的歷程,並反思自主權在公民社會應有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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