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January 2021
 
誠信原則、社會責任與法院裁判
吳從周 教授
任何實體,無論是個人或組織,都有義務為全社會的最大利益行事。資本主義之下企業經營以股東利益至上,而忽略利害關係人的權益;本世紀以來企業社會責任(CSR)意識抬頭,企業在創造利潤同時亦應兼顧對客戶、員工、供應商、合作夥伴、社會和環境等利害關係人的權益。若干企業標榜「本諸誠信、
永續經營」,企業社會責任的內涵乃連結到民法上的誠信原則。誠信原則係法領域之帝王條款,富含道德性,內容抽象,須透過不同社會價值補充及具體化,援引適用,在具體個案中發揮補充性規範的重要功能。
本課程藉由類型化的法院裁判,闡述CSR如何強化誠信原則的論證及說理。
 
企業社會責任、商業判斷法則與董事受任人義務
朱德芳 教授
全球暖化、傳染病散播、空污、水資源耗竭、貧富差距等問題持續加劇,企業社會責任越來越受重視,各類兼顧利他與利己的企業組織紛紛興起。機構投資人是資本市場主要參與者,倘若能以環境、社會與公司治理作為選股標準,有指引被投資公司衡酌非財務指標、創造長期價值的效果。社會使命型公司具有
以商業手段達成社會目的之特色,惟章程所載公益目的較為抽象,經營者是否達成往往見仁見智,美國以商業判斷法則(BJR)降低其被究責的法律風險;我國法無明文BJR,但實務上已有引用之判決。
本課程介紹美國《模範共益公司法》及《德拉瓦州共益公司法》,並解析2020理律盃模擬法庭辯論賽題「企業社會責任」所涉爭點。
 
 
財團法人理律文教基金會著作權所有,非經同意不得翻印轉載或以任何方式重製. 
© Lee and Li Found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訂閱理律學堂影音報   取消收閱理律學堂影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