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September 2021
 
科技創新與智慧財產權
王敏銓 教授
智慧財產權法在賦予權利人排他權之際,亦對相應技術發展形成限制,因此法律對權利人創新的保護應兼顧科技發展的衡平,避免阻礙科技發展。本課程以三件著作權個案闡述兼具非侵害用途與侵害用途的雙重用途科技是否侵害著作權人之權利。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1984年Sony 對Universal City
Studios案中援引專利法通用商品法則(The Staple Article of Commerce Doctrine),表示雙重用途科技在具有顯著實質非侵害性用途時,不負輔助侵害責任;不過在2005年Grokster案中則限縮了該法則的適用,附加「製造銷售者不具有侵害權利之故意、未有促成侵害的陳述或行為」之條件,否則仍可能構成誘引侵權。2014年的Aereo案中更闡明倘技術在未迴避權利之構成要件下發展,將侵害著作權所構建的權利。因此,為使技術能持續深耕發展,科技業者除須迴避權利之構成要件,更要避免構成誘引侵權,以求符合通用商品原則之安全港庇護、保留較大生存空間。
 
產業創新與公司治理,與法律人的角色
林建中 教授
商務律師須具備什麼樣能力?商務律師從最早專精商業法律、協助處理企業經營過程中的問題,逐漸由訴訟參與轉換成內部化法務部門(in-house)之功能,成為公司與外聘律師的橋樑。現階段商務律師越來越多介入企業結構與經營決策,處理傳統商法以外的更多事務,例如:股東管理、合規管理、跨國稅務、
政策分析與公共關係、國際人權、企業形象與危機處理等,且擁有廣面、溝通、第一時間正確判斷之才能。法律人面對變動的商業環境,須不斷透過跨領域汲取知識、理解並關照問題,發揮更深入而全面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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