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須具備「原創性」,係指著作須出於作者的獨立創作。隨著人工智慧的應用日益成熟,經由AI技術而產生的詩文、繪畫、音樂,乃至電腦程式等作品愈來愈完善;而此等作品的形成過程複雜,AI技術在各層面、各階段可能由不同主體參與創作、投入構想或資源,應如何認定協力與貢獻、如何認定 |
|
 |
 |
 |
「作者」,成為複雜的問題。美國與歐盟著重在著作須係具有原創性之人類精神上創作,目前採取對AI作品不予著作權法保護的立場,中、英等國就此亦各有重要的判決,值得關注。回顧歷史,19世紀當攝影作品被視為出自機器技術時,美國最高聯邦法院曾廣泛探討其是否具原創性,後終採取肯定立場;目前各國對AI作品的討論與當時的過程若合符節。人類對技術的運用與掌握不斷改變,法制政策往往因而發生質變。惟AI具備大幅優於人工的處理能力,能以快速大量吞吐數據的方式完成作品,因而現有以保護人類辛勤工作而完成自己發明的智慧財產保護制度,若逕適用於AI成果,是否合宜可行,乃重要問題之一。 本課程除對著作權保護議題進行脈絡完整的講解外,最後提出關於用以訓練AI的TDM(Text and Data Mining)的使用與授權、以及鄰接權等議題,更引起在場所有學者的廣泛討論,十分具啟發性。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