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October 2022
 
超國界法律視野下之ESG法治布局
陳長文 律師
企業社會責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CSR)概念源於1999年聯合國祕書長安南(Kofi A. Annan)在世界經濟論壇中所提出的全球盟約(Global Compact),雖沒有公認的條款定義,但一般泛指企業的一種道德或意識,在企業的商業行為下,除考慮營運財政狀況外,亦需考慮其對社會及自  
然環境的影響,更要保障所有能夠影響、受公司決策影響的利害關係人的權益。ESG源於2005年聯合國報告書,提出企業應將環境(Environmental)、社會(Social)、公司治理(Governance)三項指標納入企業運營的評量標準,除促進企業永續經營之外,亦可替社會、環境與經濟帶來正面效益。SDGs是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oals的縮寫,為2000年聯合國千禧年發展目標(Millennium Development Goals, MDGs)的更新版,目標在15年內,成功消滅貧窮饑餓、普及基礎教育、促進兩性平等、降低兒童死亡率、改善產婦保健、對抗愛滋等八項目標。落實ESG需要企業與政府共同努力,更需以法治為基礎,用超國界視野解決危機。
 
天下如何為公─《禮運》大同篇與《世界人權宣言》的對話:
ESG是理想世界還是烏托邦
李念祖 律師
《禮運》大同篇與《世界人權宣言》提出之時間相距2000多年,皆著重保護弱勢、社會責任、強調平等。《禮運》大同篇云:「大道之行也,天下為公。選賢與能,講信修睦」,呈現儒家對於理想世界的觀點。 1948年聯合國提出《世界人權宣言》係源自西方世界的理想,以政治平等、經濟平等為核心。然而政
治上由於欠缺「地球村法治」,無法有效控制國家主權/權力的濫用;也因缺乏跨國司法保護機制,無法實現世界人權宣言的理想,面對強國爭奪、壟斷資源卻缺乏對策。在實現經濟平等、維持每個人最起碼的生存權上,更是問題重重:企業富可敵國,法律尚難以有效規範;新科技令國家與跨境企業掌握關鍵資源,財富快速集中;欠缺程序法,難以實踐跨國法治。世界舞台上如何實現政治平等+經濟平等,是ESG的基本課題。企業在德治外尚需依賴制度,ESG要向能實現的法治邁進,使任何人皆居於法律之下,不在法律之上,打造企業永續發展之基礎。
本課程闡釋《禮運》大同篇與《世界人權宣言》的理想,在世界村的格局上,透過ESG的願景促使企業履行義務,為全球人類追求平等、實踐弱勢保障,並更進一步建立規範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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